(2013)繁执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翠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忠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翠芳,朱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095-1号申请执行人黄翠芳,女,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朱忠林,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朱忠林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文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永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