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1925号-1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吴友河与梁德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友河,梁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1925号-1申请执行人吴友河,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梁德,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南木镇。关于吴友河诉梁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德应向申请执行人吴友河支付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28412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3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辖区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在辖区内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委托该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该院至今未回函。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19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胜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