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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马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基全与高长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基全,高长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150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王基全。被告高长珍。原告王基全诉被告高长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基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鸣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