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马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基全与高长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基全,高长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150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王基全。被告高长珍。原告王基全诉被告高长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基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鸣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