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温某某申请执行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某某,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1)临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魏某某已交纳案件款1200元,申请人温某某已领取并向本院书面确认。(2001)临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魏某某给付2013年、2014年抚养费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故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临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魏某某给付2013年、2014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