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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李利琴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利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468号罪犯李利琴,女,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9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丰顺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崇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利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0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退还受害人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5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利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3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利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李利琴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缴纳罚金,未进行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利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进行退赔,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利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3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