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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商初字第3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金云海与徐伟良、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云海,徐伟良,罗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越商初字第3555号原告:金云海。被告:徐伟良。被告:罗青。原告金云海诉被告徐伟良、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百年和卢水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云海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7日,被告徐伟良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由被告罗青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12个月。被告徐伟良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被告罗青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伟良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赔偿原告上述借款本金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损失;被告罗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被告徐伟良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徐伟良因生意需要向金云海借现金人民币50万元,借期12个月,如到期未还,愿意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额为所借款的月百分之五。如产生纠纷,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由徐伟良承担。”被告罗青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次日,原告向被告徐伟良的账户内汇入50万元。因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和银行汇款凭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徐伟良作为借款人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向原告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其返还借款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青自愿为被告徐伟良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未约定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依法应对被告徐伟良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罗青对徐伟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伟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金云海借款5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向原告金云海支付该款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罗青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萍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