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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民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066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期到庭,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供其无法按期到庭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