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杨民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066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期到庭,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供其无法按期到庭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