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沙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26号原告沙某。被告孟某。原告沙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某与被告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沙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04年11月27日女儿孟圆圆出生,现随原告生活。2008年7月,被告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拘捕,后被司法机关以抢劫罪判刑,现被告在保定监狱服刑。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因抢劫罪被司法机关判刑后,原告自己带孩子艰难度日,被告的犯罪行为对原告造成很大的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出具(2014)博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该判决生效至今已半年之久,原、被告未能和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孟圆圆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被告孟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我想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沙某与被告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2004年1月27日女儿孟圆圆出生,现随原告生活。2008年7月3日,被告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拘捕,后被司法机关判刑,现在保定监狱服刑。2014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提起诉讼,要求离婚,2014年6月博野县人民法院出具(2014)博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2014年12月23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庭审时,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出具一意见书,表示父母离婚后,愿随妈妈(原告)一起生活。庭审时,原告表示放弃小孩抚养费及自己的嫁妆。本院认为,原告沙某起诉离婚,被告孟某同意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婚生女孟圆圆已年满十周岁,原告要求抚养孩子,且孟圆圆本人也愿随原告生活,被告在监狱服刑,要求抚养孩子不太现实,故婚生女孟圆圆由原告抚养为宜。因原告放弃小孩抚养费及自己的嫁妆,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沙某与被告孟某离婚。二、婚生女孟圆圆由原告沙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刘建涛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戴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