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平与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人民政府、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人民政府,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110号原告王平,女,1977年6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7********,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晶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法定代表人王维有,镇长。委托代理人刘飞野,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人民政府驻地。法定代理人苗运祥,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建明、顾绍建,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平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人民政府、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成刚之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仲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