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执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赵晓飞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飞,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01750号申请执行人赵晓飞。被执行人李波。申请执行人赵晓飞与被执行人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宽民一初字第02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波自动履行15220元,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宽民一初字第029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13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泽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 杨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