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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城民申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汪余辉与赵文江、赵春喜、赵春阳土地侵权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余辉,赵文江,赵春喜,赵春阳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城民申字第12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余辉。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文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春喜。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春阳。汪余辉与赵文江、赵春喜、赵春阳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汪余辉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白民一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4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光宇审判员  石 山审判员  吴金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姚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