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尹国兴、谢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北大街87号。负责人吴晓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温建朝,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国兴。被告谢菲。被告邯郸市华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路27号。法定代表人尹尚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诉被告尹国兴、谢菲、邯郸市华北物资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华北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华北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景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