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来喜与王兰峰、张跃东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喜,王兰峰,张跃东,迁安市联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484号原告:王来喜,农民。被告:王兰峰,农民。被告:张跃东,农民。被告:迁安市联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邓绍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景宝安,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来喜与被告王兰峰、张跃东、迁安市联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来喜负担。审判长 徐俊荣审判员 柴 伶审判员 司伟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立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