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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0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程虎应与方中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虎应,方中信,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571-1号申请执行人程虎应。被执行人方中信。第三人韩琼,系被执行人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虎应与被执行人方中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中信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韩琼与被执行人方中信系夫妻关系,方中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韩琼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韩琼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方中信、第三人韩琼共同向申请执行人程虎应清偿债务7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