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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卫军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公路管理局和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军,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公路管理局,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驿民初字第3885号原告王卫军,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秦庄村。法定代表人胡志峰,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胡留记,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白松林,男,汉族,该局副局长,住驻马店市。被告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驻马店市光明路。原告王卫军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朱古洞乡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驿城区公路局)和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卫军的委托代理人蔡海彬,被告朱古洞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胡留记,被告驿城区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白松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卫军诉称,2014年10月22日晚,其步行至107国道朱古洞乡街北国楼道班标牌处时掉入道班标牌下裸露的排水沟内,造成其受伤昏迷入住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并花费数万元医疗费。事故发生后,其亲属多次找到三被告协商,但三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用。三被告作为该路段的管理使用单位,在道路排水沟盖板出现缺失的情况下未尽到管理维护及设置明显提醒标示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257542.7元。被告朱古洞乡政府辩称,原告王卫军起诉朱古洞乡政府没有法律依据。依据公路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事故路段属于国道,朱古洞乡政府对107国道不具有管理和养护义务,不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的发生也与王卫军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联系,王卫军本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王卫军对朱古洞乡政府的诉讼请求。被告驿城区公路局辩称,其单位对王卫军所称的于2014年10月22日晚步行至107国道朱古洞乡街北国楼道班标牌时掉入107国道西侧裸露的排水沟内受伤这一事实存在异议。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及行走方向不清楚,是否掉入排水管内存在质疑。王卫军如果是骑摩托车,摩托车的技术状况是否经有关部门审验,是否带头盔、是否酒后驾驶均有待进一步查证。排水沟上面的盖板长1.2米,宽0.8米,排水沟深0.5-0.6米,如果是驾驶摩托车在盖板上行走,摩托车前半部完全能掉入排水沟内,而裸露的排水沟内并没有摩托车掉入的痕迹。国楼道班门前路面宽度为14米,路肩宽度为1.5米,盖板长1.2米,宽0.8米。盖板沟位于公路路基的最边缘,起排放积水,保护路基的作用,而不是供行人和车辆行驶的。截止目前,没有见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划分证明,仅凭原告的陈述和几张照片,不能说明事实的存在,有待进一步核实。107国道升级改造已经立项,正在进行招投标,该段公路属待大修保通路段,公路两侧的盖板丢失或损坏,其单位没有及时修复负有责任,但原告王卫军不在路面、路肩上行驶,而要在盖板沟上行驶,自身应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卫军亲属向其单位反映情况后,其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在没查清事实之前已支付医疗费30000元,不存在拒不支付医疗费的情形。被告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晚7时许,王卫军驾驶摩托车沿107国道西侧行驶至朱古洞乡国楼道班标牌处时,因道路西侧排水沟一盖板缺失,导致王卫军所驾驶的摩托车掉入排水沟内,造成王卫军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卫军被送至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伤情诊断为:车祸伤,头外伤,颜面部多发挫裂伤;失血性休克。住院期间,医院给予王卫军抗感染、保护脏器、营养支持等对症支持治疗。2014年10月29日,王卫军家属要求出院。当日,王卫军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对其伤情诊断为:肺挫伤;呼吸衰竭;颅内损伤;眼外伤;下颌贯通伤。住院期间,医院为王卫军行“颌面部多发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术”和“右眼内容物剜除+义眼台植入术”。术后给予抗感染、呼吸机辅助呼吸、营养支持等治疗。2014年11月19日,王卫军出院。以上,王卫军共住院27天,支出医疗费257553.38元。现王卫军仍在治疗之中。事故发生路段为107国道,事发地点位于107国道朱古洞乡国楼道班路段西侧标示牌下排水沟处。排水沟位于主路面西侧约1.5米处,处于道路西侧边缘处,为道路的附属设施。该处排水沟上方一盖板缺失,盖板长约1.2米,宽约0.8米。驿城区公路局系该路段及附属排水沟的管理单位。事故发生后,驿城区公路局向王文君支付医疗费30000元。2014年11月3日,驻马店天中晚报刊载“107国道路边无盖排水沟藏隐患一骑摩托车男子载入沟中性命堪忧”一文,对王卫军受伤一事进行了报道。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赔偿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07国道国楼道班路段西侧标示牌下排水沟盖板缺失这一事实客观存在,当事人不持异议,应予采信。原告王卫军驾驶摩托车夜间行驶时掉入盖板缺失的排水沟内受伤这一事实,有王卫军住院病历及天中晚报报道加以证实,也应予以采信。驿城区公路局作为该路段及附属排水沟的管理单位,对道路及排水沟负有维修及养护的义务。对排水沟上方缺失的盖板经及时排查修复排除隐患。由于其单位疏于管理,对缺失的排水沟上方的盖板没有及时修复,导致王卫军驾驶摩托车掉入排水沟内受伤,对此驿城区公路局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王卫军受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王卫军夜间驾驶摩托车也负有安全驾驶的义务,事故的发生与其疏忽大意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事故发生地点为道路西侧边缘处排水沟上方,而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路面。对于事故的发生,王卫军自身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朱古洞乡政府和驻马店市公路管路局对事故发生路段及附属排水沟不存在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王卫军要求朱古洞乡政府和驻马店市公路管路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王卫军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医疗费按实际支出257553.38元认定,被告驿城区公路局负担70%,计款180287.37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尚应向王卫军支付150287.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公路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王卫军支付赔偿款150287.37元。二、驳回原告王卫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王卫军负担645元,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公路管理局负担15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