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界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居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荣粉,黎遂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邮界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居荣粉。委托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遂刚。委托代理人葛其东,高邮市界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居荣粉与被告黎遂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弱,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辨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现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26日在高邮市周山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加之在平常生活中,被告常为经济而与原告发生矛盾,结果导致原、被告争执不断,致使夫妻关系不和,日趋淡漠。2014年正月,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遂离开被告外出生活至今。原告以夫妻关系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终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后,已经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庭审中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造成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不睦的状态,原、被告均有一定的责任。综合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只要被告改正自身的缺点,增强家庭生活的责任感,原告亦注意处理纠纷的方式方法,双方多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加强沟通和交流,各自多检点自身的不足,彼此尊重对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相互尊重,遇事多商量,夫妻和好是有望的。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居荣粉与被告黎遂刚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居荣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东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方杰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