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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商初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施茶云与绍兴县正新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茶云,绍兴县正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商初字第2910号原告:施茶云。委托代理人:何振卿,上海市何振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永华,绍兴市福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县正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中国轻纺原料城d3幢11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新。委托代理人:张兆兴,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华娣,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茶云诉被告绍兴县正新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茶云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施茶云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茶云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正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施茶云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审 判 员  陈 良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阮解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