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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周风田,石家庄市长安青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夏海亮,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二、原告称双方于1990年冬经人介绍认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再加上性格不合,被告性格暴躁,大男子主义严重,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不休,被告常使用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被告称夫妻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姻关系存续20多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是每个家庭都在所难免的,双方应宽容对待,被告应多关心爱护原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应珍惜家庭,双方不存在原则性矛盾,应当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矛盾,修复感情。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04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4.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49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悦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宝平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