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肖某与白某甲、白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李龙,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甲。委托代理人蒋福安,河北理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乙。委托代理人蒋福安,河北理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某因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和解协议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肖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赵岚代理审判员杨占明代理审判员陈道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庞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