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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何小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小曼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89号罪犯何小曼,女,1984年1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昌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小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何小曼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7年4月28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原判认定,在2008年3月至2009年1月间,被告人何小曼多次以能低价购得机动车、电器缘由,在吉林市骗取9被害人人民币208100元;返还被骗人员人民币30000元。于同年6月16日,因病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被告人何小曼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谎称做移动电话生意、可购得便宜电话等骗取被骗人常某某等四人人民币10985元和黄金戒指3枚(赃物戒指被其丢失),返还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何小曼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外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94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1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28.05元。有左眼义眼、结膜囊肿,右眼角膜云翳、白内障。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何小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取保候审又诈骗,恶性深,赃款挥霍,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小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