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沈维忠与蒙阴县常滢有限公司、陈传祥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维忠,蒙阴县常滢有限公司,陈传祥,郑爱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67号原告沈维忠。.被告蒙阴县常滢有限公司。被告陈传祥。被告郑爱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维忠与被告蒙阴县常滢有限公司、陈传祥、郑爱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维忠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蒙阴县常滢有限公司、陈传祥、郑爱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蒙阴县常滢有限公司、陈传祥、郑爱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