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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沈维忠与蒙阴县常滢有限公司、陈传祥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维忠,蒙阴县常滢有限公司,陈传祥,郑爱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67号原告沈维忠。.被告蒙阴县常滢有限公司。被告陈传祥。被告郑爱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维忠与被告蒙阴县常滢有限公司、陈传祥、郑爱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维忠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蒙阴县常滢有限公司、陈传祥、郑爱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蒙阴县常滢有限公司、陈传祥、郑爱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