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唐中论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中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89号罪犯唐中论,女,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4月20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中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8日止),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40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中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唐中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唐中论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中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未履行财产刑,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中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