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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丰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得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丰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得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57号原告深圳市丰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鑫。委托代理人王炯炜,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得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中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丰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得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丰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丰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丰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媛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