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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孙翠刚与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翠刚,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孙翠刚,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大正建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程维周,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淞,被告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1元,减半收取1750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7500.5元。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芳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