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送民初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XX海与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海,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099号原告XX海。委托代理人瞿明。被告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住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姚文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海与被告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XX海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扬州太极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