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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芬兰与陈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芬兰,陈天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49号原告王芬兰,女,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明坤,安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天生,男,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王芬兰与被告陈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建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芬兰的委托代理人陈明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天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芬兰诉称,被告陈天生因缺乏资金,于2012年8月20日向原告借取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天生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陈天生未作答辩称。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王芬兰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王芬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陈天生的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1张,以此证明被告陈天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均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的主要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8月20日,被告陈天生向原告王芬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按2%计算利息,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陈天生出具借条1张交给原告王芬兰收执。借款后,被告陈天生未有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芬兰与被告陈天生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被告陈天生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王芬兰请求被告陈天生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支持;原告王芬兰与被告陈天生约定借款按月2%计息,依日常生活经验,视为按月利率2%计息,该约定未超出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陈天生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天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芬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2年8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0元,减半收取为1710元,由被告陈天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建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伟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