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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袁桂香、陆颖章与陆颖章、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桂香,陆颖章,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787号原告袁桂香,居民。委托代理人姜仁春,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颖章,居民。委托代理人陆伟,东台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同丰西路4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桂香与被告陆颖章、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桂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桂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桂香负担。审判员 苏 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