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金锁等与陈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锁,徐瑞平,陈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01927号原告黄金锁,男,1978年5月9日出生。原告徐瑞平,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陈凯,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天堂监狱。原告黄金锁、原告徐瑞平诉被告陈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开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锁、原告徐瑞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金锁诉称:2014年5月25日15时44分,被告陈凯驾驶套牌的“北京现代”轿车,以时速82公里每小时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富泉花园小区门口处将受害人黄妍婷撞伤,受害人黄妍婷被送至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抢救,2014年5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7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凯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凯的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黄妍婷死亡,因此应赔偿二原告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陈凯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93770.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经询问,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15时44分,在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富泉花园门口处,被告陈凯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号:悬挂京BK44**,经鉴别,该号牌为其它车辆号牌)由西��东行驶至上述地点处时,小型轿车前部右侧将由南向北步行的黄妍婷(2004年7月5日出生)撞出,造成黄妍婷受伤,车辆损坏。黄妍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5月26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被告陈凯负事故主要责任,黄妍婷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黄金锁、徐瑞平系黄妍婷之父母。另,黄妍婷系农村户口。另查,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1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陈凯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情况及本案具体案情,确定被告陈凯承担75%的赔偿责任;判决陈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原告黄金锁、徐瑞平医疗费23767.76元、丧葬费31338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3500元,共计58905.76元(已支付4万元)。双方对此判决均未提出上诉。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2014)昌刑初字第1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口本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陈凯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生效判决已判决被告陈凯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伤残类赔偿金35138元,本案中,陈凯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偿死亡伤残类赔偿金为74862元。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依据已生效判决书,被告陈凯承担75%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凯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为(366740元-74862元)*75%=218908.5元。则被告陈凯应赔偿原告黄金锁、徐瑞平的总数额为74862元+218908.5元=293770.5元。原告黄金锁、徐瑞平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凯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金锁、原告徐瑞平死亡赔偿金二十九万三千七百七十元五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五十二元,由被告陈凯负担,自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开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