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五终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史小磊与高玉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小磊,高玉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五终字第2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小磊,农民。委托代理人宫健,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玉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负责人栾建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洁,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史小磊因与被上诉人高玉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史小磊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小磊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小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3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上诉人史小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昌民代理审判员 刘冬冬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侯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