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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秋虎与廖庆潘、XX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虎,廖庆潘,XX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60号原告陈秋虎,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廖庆潘,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XX芬,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陈秋虎与被告廖庆潘、XX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秋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庆潘、XX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秋虎诉称:被告廖庆潘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3年5月1日和2013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5400元,共计10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廖庆潘未能及时归还所欠的借款本金。被告廖庆潘与被告XX芬系夫妻关系,且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廖庆潘、XX芬共同归还原告陈秋虎借款10800元。被告廖庆潘、XX芬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被告廖庆潘向原告借款54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9月1日,被告廖庆潘、XX芬向原告借款54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以上借款共计10800元,借条中双方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廖庆潘、XX芬未归还上述借款。另查明:被告廖庆潘、XX芬于2007年7月2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二份、结婚证一份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经原告催告,被告廖庆潘未按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廖庆潘在与被告XX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庆潘、XX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秋虎借款1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为35元,由被告廖庆潘、XX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翠玲(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银行转帐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