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邢贵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贵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字第00100号罪犯邢贵峰,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8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邢贵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6日作出(2007)阜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5月28日止。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邢贵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二次记功,二次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邢贵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贵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郜 源 安代理审判员 陈 晶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