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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刘淑芬与刘春浩、刘春燕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1954年12月25日生,住九台市,无业。被告刘某乙,女,汉族,1975年2月16日生,住九台市,公司职员。被告刘某丙,女,汉族,1979年3月2日生,住九台市,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