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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5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红茹与郭宝元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茹,郭宝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479号原告张红茹。被告郭宝元。原告张红茹与被告郭宝元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原告张红茹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茹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孟耀昌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