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5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红茹与郭宝元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茹,郭宝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479号原告张红茹。被告郭宝元。原告张红茹与被告郭宝元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原告张红茹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茹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孟耀昌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