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特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周杰、周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仪民特字第0005号申请人周杰。委托代理人周静,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周杰要求宣告周万权、蒋天琴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杰诉称,申请人系周万权、蒋天琴唯一子女,2007年周万权、蒋天琴参加“全能神”组织,后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依法宣告周万权、蒋天琴失踪,并指定申请人为周万权、蒋天琴的财产代管人。经查,被申请人周万权,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仪征市人,系申请人周杰的父亲;被申请人蒋天琴,女,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仪征市人,系申请人周杰的母亲。2012年7月,被申请人周万权、蒋天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9日在《江苏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周万权、蒋天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万权、蒋天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万权、蒋天琴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其子申请宣告失踪,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万权、蒋天琴失踪;二、指定周杰为失踪人周万权、蒋天琴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聂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