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邝华山与徐瑛、谭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华山,徐瑛,谭新,黄云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华山,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黎洪,仁化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瑛,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新,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黄云娣,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邝华山因与被上诉人徐瑛、谭新,原审被告黄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14)韶仁法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邝华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邝华山申请撤回上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邝华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邝华山负担。邝华山已预交550元,本院予以退回2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亮代理审判员 神玉嫦代理审判员 邓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戴新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