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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勇与被执行人杜永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勇,杜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廖勇,男,生于1973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初中文化,金川集团公司贵金属金冶炼厂职工,住本区金汇里8栋2口101室。身份证号码:6203021973********。被执行人杜永胜,男,生于1957年1月5日,回族,辽宁省沈阳市人,无业,住本区金阳里**栋3口*楼右室。身份证号码:6203021957********。申请执行人廖勇与被执行人杜永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做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勇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永胜主动协助申请执行人廖勇,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