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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罗静然为与梁东光、梁东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静然,梁东光,梁东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5号原告罗静然。委托代理人高灿。委托代理人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东光。被告梁东水。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静然为与被告梁东光、梁东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东光、梁东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东光、梁东水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静然撤回对被告梁东光、梁东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静然负担。审判员  巴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江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