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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民一初字第2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立生诉山东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汶上公司、被告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生,山东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王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2864-1号原告王立生,男,196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山东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尚书东路。负责人:王春生。被告王春生,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王立生诉被告山东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汶上公司、被告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生诉称,2014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及相关手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每月3000元整,现被告负责人王春生资不抵债已向汶上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至今未归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收到汶上县公安局汶公函字(2014)11号关于建议对涉及XX及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的函,函告本院汶上县公安局于2014件10月26日对XX(别名王春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XX刑事拘留。汶上县公安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建议我院将该案移送汶上县公安局。我院于2014年11月24日将本案移送汶上县公安局进行审查。2015年1月5日,汶上县公安局复函我院,告知该案属于王春生等人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2014年12月2日经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春生现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王春生涉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汶上县公安局已经对其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产的,人民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延军审判员  苑来寅审判员  顾 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