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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伊犁腾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田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伊犁腾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巧玲,经理被执行人:田蓉。本院在执行(2012)伊民初字第35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伊犁腾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田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132253.6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银行、车管、土地、房产等部门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得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伊民初字第3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