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明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12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被告李明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明军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明军的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