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伟与夏文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夏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文刚,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文刚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1564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文刚已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刘伟,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