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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河北科莱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柴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科莱冷暖工程有限公司,柴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183号申请人河北科莱冷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董宝财,董事长被执行人柴红伟。本院在执行河北科莱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柴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深州市人民法院(2014)深民一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艳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