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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6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德勇与李春成、李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未民初字第06629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勇,李春成,李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629号原告杨德勇。委托代理人杨德军,男,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新衣村三组村民,杨德勇胞兄。委托代理人肖晓博,男,镇安县永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陕西省镇安县永乐镇法律服务所。被告李春成。被告李凯。委托代理人王玉惠,男,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勇与被告李春成、李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名称错误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退还原告1900元。审 判 长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