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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李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53年8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丙,女,1960年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丁,女,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216号房屋更名过户,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本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