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执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孙传福与山东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毕建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福,山东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毕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淄执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孙传福。被执行人山东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毕建利,董事长。被执行人毕建利,1974年月1日6出生,山东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孙传福与山东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毕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毕建利的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现不具备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孙传福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传福申请执行标的85500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传福在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毕建利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雷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