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俊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10号原告张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负责人常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车辆登记注册地,且事故发生在巢湖市,肥东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涉案车辆皖A×××××,根据该车的行驶证记载,登记注册地即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是本县,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贺心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