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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6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永枢与被告重庆永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枢,重庆永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6116-1号原告杜永枢,男,汉族,1967年1月8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泽源,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永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轻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禄兵,任职不详。原告杜永枢与被告重庆永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传票上写明本案开庭时间(2015年2月3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本院八法庭)等内容。2015年2月3日上午9时30分开庭时间已到,而原告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55元由原告杜永枢负担。审 判 长  顾 毅代理审判员  王昭锦人民陪审员  秦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