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2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1990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