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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8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洪淡鹏与苏国贤、洪慧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淡鹏,苏国贤,洪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珠香法执字第3858-1号申请执行人:洪淡鹏,男,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0017。被执行人:苏国贤,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437。被执行人:洪慧斌,女,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442。洪淡鹏与苏国贤、洪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国贤、洪慧斌名下的的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楚文二O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冯敏聪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