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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顺昌县源耀木竹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县源耀木竹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92号原告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星,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被告福建省顺昌县源耀木竹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源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顺昌县源耀木竹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元,撤诉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超 更多数据: